法家是戰國時期興起的一個學術派別,以“法治”為核心思想。法家雖然是先秦學派,但在先秦時期并無法家之稱?!胺摇钡姆Q謂形成于漢代。漢代史家司馬談將先秦主張變法,倡導“以法治國”的人士統稱為法家。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與現代社會的“法治”思想有所不同,它立足于“君、國為本”的本位觀,代表地主階級的利益,只是實行社會控制和專制統治的工具。
名稱
編輯學界對法家的一般定義是:先秦諸子百家中主張“以法治國”的一個學派。但歷史上也存在其他關于法家的定義,并無一個公認確定的定義。另外法家雖然是先秦學派,但在先秦時期并無法家之稱。
“法家”一詞,最早見《孟子·告子下》:“入則無法家拂士,出則無敵國外患者,國恒亡?!贝颂幍摹胺摇敝笀谭ǖ拇蟪??!豆茏印ど街翑怠芬苍约啊胺摇?,說“法”是指“輕重之法”即理財之術,“法家”是指“輕重家”即理財專家。但這兩種闡釋都與后世所稱的法家相去甚遠。
在學術上最早提出“法家”概念的是漢代司馬談的《論六家之要指》:“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指出法家強調厲行法治這一特點,說這一學派不管血緣關系的親疏遠近,不管爵位貴賤,只要違法犯罪,一律按法律論罪處刑。其后,班固的《漢書·藝文志》進一步指出法家的特征:“法家者流,蓋出于理官,信賞必罰,以輔禮制?!辈芪簳r的劉邵沿襲戰國韓非之說,給法家下了一個定義:“建法立制,強國富人,是謂法家,管仲、商鞅是也?!边@一定義總結出法家的治國方式和價值追求,并提出管仲、商鞍是法家的代表人物。
后來近現代學者掀起了法家研究的新高潮,因而也紛紛對法家概念做了重新界定。梁啟超說法家:“吾名之曰’物治主義',或'法治主義’?!焙m說:“中國古代只有法理學,只有法治的學說,并無所謂的'法家’?!彼J為,儒、墨、道、法都有法理學的基本觀念,如孔子的正名論,老子的天道論等,因此沒有獨立成派的法家。馮友蘭則認為:“其專從君主或國家之觀點,以論政治者,當時稱為法術之士,漢人謂之法家?!眹鴮W大師章太炎也在《檢論原法》中對什么叫法家有一個簡明的表述,他說:“著書定律為法家?!痹凇吨T子學略說》中說:“法家者,略有二種,其一為術,其一為法?!鼻罢哒J為法家既為一學派,就必須有相應的著作,后者強調無論主術還是持法均屬于法家。
武樹臣、李力在《法家思想與法家精神》中這樣界定法家:“法家是戰國時期興起的一個學術派別。該學派以力主‘以法治國’的‘法治’而得名。他們的社會基礎,是由非貴族的平民通過各種途徑上升為土地所有者的新興地主階級組成的。他們所主張的‘法治’是以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政體為形式的新興地主階級的統治,他們所鼓吹的‘法’正是與貴族階級相對立的地主階級的意志?!?/p>
誕生背景
編輯思想文化背景
春秋戰國時期,社會經濟結構和政治環境的變化導致了思想文化領域的巨大變化,進入到一個“注重人事”“私學”大興、“百家爭鳴”的新時代。各種學派的思想家哲學家提出了許多對當時有重大影響力的理論思想,人們逐漸突破了西周的君權神授的思想觀念,開始進行理性思考。同時,禮崩樂壞的局面使得國家缺乏能進行有力治理的政治制度,社會環境逐漸開放,官學的控制相對減弱,私學興起。而私學從一開始就得到各諸侯的支持,催生了“士”這一階層。知識分子的地位提升,各思想學派相繼出頭,形成了“百家爭鳴”的空前景象,法家也在此之中應運而生。
除了受社會大環境下的思想文化影響,部分地區還受到除周文化外的原有文化的影響從而催生了不同的思想,三晉地區即其中之一。三晉地區,即韓、趙、魏三國所轄地,鄭、衛兩國也包含其中,成文法最早在這里出現,是法家學派的發源地。晉地作為殷文化發祥地,受有尚法的傾向的殷文化的影響很大,在春秋戰國時期仍保留有很多殷文化的成份,這使得它在先秦時期對于周文化的破壞有先導作用。這一地區有著良好的法制傳統,法制氣息濃厚,文化也比較發達,有法家萌芽、生長的優良土壤。因而,三晉地區造就了一大批法家代表人物,成為法家學派的搖籃。
社會背景
經濟方面
春秋時期,鐵制農具以及牛耕的使用使得生產水平實現了大幅度提升。越來越多井田范圍之外的荒地被開墾成私田,新興的地主階級逐漸出現。在這種形勢之下,各諸侯開始私自收取私田的繳稅,并逐漸承認私田的合法性,土地開始被用來進行買賣交易,農民的開荒積極性受到了強烈地激發。當社會生產力和生產資源越來越多的被用到私田的開墾耕種當中,公田耕種漸漸受到了忽視,井田制受到極大沖擊并逐漸土崩瓦解,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所取代,封建個體經濟逐漸占據主導地位。在此之后商人、個體手工業者逐漸增多,經濟愈加繁榮發達,一些人口眾多經濟發達的大城市開始形成。
起源學術假說
編輯關于法家的起源問題自古迄今形成了多種觀點,有源于理官、源于黃老刑名、源于儒家、源于三晉官術、源于殷政、源于兵刑等多種觀點。這些觀點涉及到法家與先秦其他各家的關系,或彼此相通,或相互對立,但都有一定的史實依據或學理依據。這主要是由于對法家所指界定不同、對歷史的著眼點不同造成的,其間并無誰是誰非的絕對分際,彼此是互補和互證的關系,各有其道理。學界對于法家是否與《漢書·藝文志》相符的問題,爭論頗多。但相對而言,對于法家的起源,人們還比較認可其出于古代之職官,即王官說。
王官說
關于法家的起源,漢代就有人追究。東漢史學家班固在《漢書·藝文志》中提出諸子之學出于王官論,認為法家之學出于理官。他說:“法家者流,蓋出于理官,信賞必罰,以輔禮制?!崩砉偈谴呵飼r期的官職,大致就是司法的官。諸子出于王官論自班固以來,頗具生命力,至此流傳了兩千年。然而,無論古代還是現代,都引起很大的爭論。
學者朱鋒認為從現代的、科學的角度看,王官論本身的比附就是有問題的。首先,官職本身是不能產生思想的,且其思想與諸子之學的思想之間的聯系難以成立。其次,班固所說的王官論,是漢代大一統時代的產物,它以王官之職來統攝諸子之學,因而也意在把思想納入一個大一統的控制之下,這就暗示著諸子之學也是主張大一統的,無論什么學說,它都是大一統的一個組成部分而已。學者關萬維也對王官論持反對態度。他認為從職業淵源來看,被視為法家者,如子產、商鞅等人,可見文獻并無任何一人曾任理官之職的記載,多是縱橫家,由門客游士進而成為卿相權臣,沒有一人曾為執法之官,而是一躍而成為法的制造者和推行者。
黃老、刑名說
《史記》中申不害、韓非與老子同傳,《老子韓非列傳》記載“申子之學本于黃老而主刑名”,韓非“喜刑名法術之學,而歸其本于黃老”。另外《韓非子》一書中的《解老》《喻老》《主道》等諸篇也能看出是對黃老之學的發展和延伸。因此可以說申韓之學確與黃老君人南面之術一脈相承,謂其本于黃老并不是沒有依據。且稷下學派中的慎到、尹文等也是歸本于黃老又主法治的學者,因為有的被歸之于道家,或歸之于名家,或歸之于法家,才又產生了“道法家”、“名法家”等稱謂。如如郭沫若所說,他們已不是純粹的法家。郭沫若持法家源于黃老這一假說,與申、商、韓代表的三晉法家不同,他認為法家有兩個源頭,一個是黃老,一個是子夏氏之儒。
刑名之學,章太炎、郭沫若、馮友蘭、呂思勉等前賢屢有論述。刑名即形名,一開始為名實之學,即辨析事物與其概念之間的關系問題。有形即有名,形名本相應,循名可得形。而后此術用于其他方面,形成不同的學說,如孔子用之于社會政治,便為別親疏、殊貴賤的“正名”學;鄧析、商君等用之于探究“法令之所謂”,于是形成類似于現在法律解釋學的“刑名”學?!妒酚洝だ献禹n非列傳》《集解》引劉向《新序》曰:“申子之術言人主當執術無刑,因循以督責臣下。其責深刻,故號曰‘術’。商鞅所為書號曰‘法’。皆曰‘刑名’,故號曰‘刑名法術之書’?!鄙瓴缓?、韓非等人將刑名用于人君御臣之道,于是形成循名責實、參驗督責的“術”。至此刑名一詞演變為法與術的統稱,刑名家即是法家。
儒家說
近人章太炎、郭沫若、錢穆等認為法家源于儒家,章太炎在上世紀初為國學講習會作《諸子系統說》演講時就曾說“原法家者本來自儒家出”。郭沫若的說法更具體:“李悝、吳起、商鞅都出于儒家的子夏,是所謂子夏氏之儒”,“因此認定前期法家淵源于子夏氏。他還根據《論語》中子夏的言行、孔子對子夏的告誡、子游對子夏之門人的鄙視,以及《韓非子·顯學》中所列儒家八派中不見子夏一派等事實,斷定子夏早就顯露出法家傾向,至戰國時代已別立門戶。錢穆之也大體持這一觀念,他認為法源于儒,除了李悝、吳起俱出于儒者之門(吳起為曾子弟子),商鞅之政皆受之于李、吳外。
三晉官術說
戰國時代的法家大半產生于三晉。司馬遷說:“三晉多權變之士,夫言從橫強秦者,大抵皆三晉之人也?!?《史記·張儀列傳》)這里的權變之士中也包括法家。法家人物如李悝、申不害、商鞅、慎到以及后期的韓非等等都是三晉之人,有法家傾向的儒家人物如子夏、荀況等也都與三晉有不解之緣。特別在魏國文侯、武侯時代,李悝、吳起、商鞅等法家代表人物進行變法,不但使魏國一躍成為戰國初年的頭號強國,而且策動了波及多國的一系列變法運動。因此從地域上說來,三晉確為法家之源。傅斯年干脆稱法家為“三晉官術”,又說:“刑名之學,出于三晉周鄭官術,是一種職業的學問?!?/p>
殷政說
殷政說為蒙文通先生所獨發。蒙先生在《法家流變考》中說“法家本之商鞅,而鞅襲之秦。故吾謂法家之說,誠源于西北民族之教者也?!逼湟罁菑摹俄n非子·內儲說上》《荀子·正名》的記載中可見管仲、商君皆尚法術。另一依據則是《管子》和《商君書》都受到了伊尹的影響,而伊尹是商朝的輔佐大臣,以善于治國著稱。且韓非將伊尹、管仲并提,認為他們都是法術之士,即主張以法治國、注重政治策略的人。這表明法家學派對于歷史上的政治治理方式的認同和推崇,并且自認為是跟從商朝的,推重伊尹。
兵刑說
上古兵刑不分,刑源于兵,統兵者往往也是定法者和執政者,普通法也往往由軍法演變而來,因此兵家與法家是二而一的關系?!端囄闹尽肪砣杏涊d“兵家者流,蓋出于司馬之職,王官之武備也?!薄按笏抉R之職,掌建邦國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國?!彼抉R戰時管理軍隊,平時有除了軍事之外的職守,即承擔著維護法治的作用。韓星新著《先秦儒法源流述論》系統地論述了刑(法)產生于上古部族戰爭、軍法為最早的法律的觀點。劉澤華先生在為該書寫的序言中直截了當地稱:“其實,法家就是兵刑家?!卞X穆、蒙文通也又“兵、農、縱橫統為法家”的看法。
發展流變
編輯先秦時期
萌芽階段
法家的萌芽,即法治思想的產生,首先是在受奴隸制的等級制度、宗法血緣關系及禮制影響比較小的三晉地區。春秋戰國時期,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政治的變革,成文的立法活動有了長足的發展,出現了將制定的法律鑄于金屬鼎、刻于竹簡予以公布的活動。公元前536年,子產在鄭國作刑書,這是中國歷史上最早公布的成文法。后來,鄧析又在鄭國修訂法律,刻在竹簡之上,史稱“竹刑”。公元前513年,晉國把刑書鑄于鼎上。這些事例說明三晉地區有了法治的萌芽。
而齊國作為首先出現封建生產關系的國家,早在齊桓公時代,管仲的改良措施中就包含了某些法治思想的萌芽,比如重視刑賞。后在戰國初期,以子夏為首的一批儒家學者感到儒家思想無法面對當時的實際情況,便萌發了以法治國的思想。子夏于魏文侯時在西河設教,創建了西河之學,正式傳播這種思想,但子夏最終沒有完成由儒家向法家的轉化。受三晉的法家思想影響,特別是西河之學,比三晉法家稍后,齊國也產生了法家,后稱齊法家。管仲、子產、鄧析等人,他們頒布法令與刑書,改革田賦制度,促進封建化過程,具有有法家的傾向和特征,因此,他們也被視為早期的法家和法家的思想先驅。
創立階段
戰國初期,魏國李悝總結了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立法的經驗,提出了系統的理論,完成了第一部系統的法典《法經》。至此,法家思想才初步形成了體系,法家才成為一個學派。法家的產生,并形成為中國戰國時期以法治為思想核心的學派,是和戰國初期各諸侯國先后進行的變法運動聯系在一起的,當時變法運動為法家的產生提供了舞臺,并提供或預備了許多有利條件。吳起在楚國為相期間主張“明法審令”,在魏國西河推行了李悝的變法改革,并在楚國以《法經》為基礎實行變法;商鞍在秦國變法,通過田制改革,進一步解放了生產力,并著《商君書》。除了變法的實踐活動外,法家的理論在這一時期也得到了發展。慎到著有“十二論”,現存《慎子》的殘篇和佚文“差不多全是法理論”,其學說在韓非子的時代有廣泛的傳播,對后期法家產生了較大影響。申不害任韓之相,幫助韓昭侯定“新法”,布“后君之令”,在“術”論方面對法家進行了發展。這個階段的法家還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思想體系,經驗的東西多于理性的思考,基本特征與思想內容還沒有充分展開。但法家嚴刑峻法在這一階段就已經走向了極端,尤以吳起、商鞅為甚。
成熟階段
戰國末年是法家思想的成熟期。韓非是這一時期的代表人物,而且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是在批判繼承前期法家申不害、商鞅和慎到的法家思想的前提下,提出了以法為中心,法、術、勢相結合的法治思想體系。另一方面,他也吸納了其他學派的一些思想理論,使法家的學說更趨于完善。但是,在完善法家理論的同時,韓非亦將前期法家的一些主張推向了極端,比如,對厚賞重罰作用的迷信,導致了重刑主義;對勢、術的強調淡化了法的作用,對君主與國家利益的過度維護損害了民眾的基本利益。秦國宰相李斯也是這一時期的代表,他是法家學說的有力推行者,把除法家學說之外的包括儒學在內的各種學說統統視為應當禁絕的私學,推動法制統一,建立了統一法制的基礎,即確立中央集權的政權模式。在這一時期,法家學說的作用的發揮已達到了極致,法家所追求的“王天下”的目標不僅已經達到,而且法律武器取得了近乎神圣的地位。
秦漢時期
頂峰時期
秦漢時期是中國古代成文法法律體系全面確立的時期。隨著社會的進步、立法的發展、法律教育活動和法的解釋、研究活動的展開,這一時期人們對法的探討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中國古代法學最終形成。在吸收春秋戰時期豐富發達的法哲學成果的基礎上,這一時期形成并確立了影響此后中國古代法和法學發展兩千余年的正統的法學世界觀。
法家在秦代達到頂峰,其思想成為秦王朝的立國基礎。在戰國中后期,法家思想由于能夠切實有效地實現富國強兵,從而受到了各個諸侯國君的大力推崇。尤其是數次以法家思想為主導進行改革的秦國,最終統一了六國,進一步證明了法家思想在政治實踐中的迅速和有效。因此,在秦王朝建立之后,法家思想便順理成章地獲得了官學的地位。深受法家影響,秦始皇和李斯將韓非子極端化的理論在秦統一天下后加以極端化的實踐,絕對的君主集權、重刑主義被貫徹于治國實踐,法家政治理論的弊端在統一的秦王朝內部開始迅速膨脹,最終導致二世而亡。
儒法合流
到了西漢時期,法家思想因為秦朝的暴政而亡而受到了西漢知識分子的普遍敵視。但于此同時,西漢的法家人物也不斷對法家思想進行改造,并用“緣飾以儒術”的方式對法家思想進行包裝,從而使法家思想更加符合當下集權政治的需要。西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確立了儒家思想在思想領域的統治地位,董仲舒將儒家的道德原則通過春秋決獄的方式引入法律,開啟了法律儒家化的過程。
在這一時期,法家思想對于政治的影響,更多的通過儒學體現。在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過程中,儒學在獲得獨尊地位的同時,也不斷地對其余諸子思想進行采納和吸收,以此來豐富自身的內涵。其中,儒學對于法家思想的吸收尤多。西漢政治外儒內法的實質,也從另一個側面說明了西漢時期的儒學在與政治結合的過程中對法家學說的吸收和采納。
重法時期
東漢后期社會矛盾日益尖銳,政治上,外戚宦官專權,對正直士人、官僚進行壓制,政治秩序陷入混亂;與周邊民族關系上,羌人的襲擾日漸凸顯,漢政府處理失當,羌患成為重大問題;經濟上,奢侈之風盛行,地主豪強勢力惡性膨脹,小農經濟瀕于崩潰。時人在法治層面思考解決危局的對策,他們在繼承傳統儒者教化為主思路的同時,也開始對法治傾注了更多的希望,在當時掀起了重法思潮。此外,他們主張德法并用,賞罰兼具,認為君主要懂法守法,提倡賢人政治。他們的許多主張帶有明顯的法家色彩,如重刑主義、恢復肉刑、反對大赦等。這一時期的法律大量的吸收了儒家思想,中國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進程進一步加快了。
申不害
申不害(前385年-前337年),戰國時期的思想家和政治家,本為鄭國人,公元前375年,鄭國為韓國吞并,申不害就成了韓國人。這位戰國時期的改革家,長期被歸于法家代表人物,相當關注“術”。他在韓昭侯時被任為相,主持變法,史稱“終申子之身,國治兵強,無侵韓者”。
在鄭國時申不害是一位小的官吏,公元前375年在韓國滅了鄭國,申不害從此成為韓國人。他在韓國也是一位官級很低的官吏。他通過在韓國陷入困境時積極進言,以示弱幫助韓國擺脫了困境,得到了韓昭侯的信任和重視。后來被任用為韓國的相。申不害還對韓國進行了變法改革。他鼓勵百姓進行農業的生產發展,大力發展鑄鐵業,改善官吏隊伍,鞏固國家的政權。申不害的示弱方法讓韓國實現了自救讓韓國走出了危機的境地。申不害的變法讓韓國實現了兵強馬壯,提高行政效率,讓韓國的國力得到了加強。公元前337年,申不害卒于韓都(今新鄭)。
申不害《申子》一書,是對中國古代法律思想、政治思想的研究有重要的參考的價值?!靶g”“法”“勢”是申不害思想的重點。申不害從君主的角度闡述了立法的重要性,提出君主要明法,正確任法。術即是用來輔佐法律實施和政策推行的一種政治策略,申不害“術”的思想是“明君治國”之策。申不害“勢”的思想體現在他變法在中時加強君主權力的方法。他認為擁有了權力,法律法規才能得以實施。明末清初思想家王夫之對《申子》與后主評價道申不害的思想是可以讓君主“勞長逸之術”以此王夫之是高度評價申不害《申子》一書。海外漢學家顧立雅對申不害的思想贊賞,認為申不害對中國古代官僚政治影響無人能及,最為深遠。
申不害
李悝
李悝(kuī)又叫李克(約公元前455年-公元前395年),戰國時期政治改革家,曾任魏文侯相,主持變法,編有《法經》等著作。
李悝早年拜于子夏門下學習儒家思想。后來主張法治,成為戰國初期法家的代表人物。李悝先是在魏、秦邊界的上地郡擔任郡守,常年與秦軍作戰;魏文侯滅了中山國之后,經翟璜舉薦出任中山相治理中山;后來擔任魏文侯時期的魏國宰相主持變法。
李悝所主持的魏國變法,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變法,通過變法使魏國成為戰國初期最先強大起來的諸侯國,他收集各國法規,編撰而成《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系統的成文法典。李悝所著作的《李子》三十二篇,被列為法家之首。
慎到
慎到(公元前390-前315年),又稱慎子,趙國人,戰國時期法家代表人物、法家創始人之一,著作有《慎子》一書。在先秦法家中以重“勢”而著稱,是法家中重要的理論家,在法理學上有造詣。其思想以黃老哲學為根基,援道入法,以法為主。
慎到通五經,精于黃老之術,尤長于《易經》,齊宣王時曾長期在穆下講學。慎到承認天地的偉大,但同時相信人們能夠處理好與自然的關系。他以“因循自然”的哲學體系,推導出政治上較系統的法、術、勢理論,在法家政治理論方面進行了創新。他提倡重“勢”和“無為而治”,提出了“誰養活誰”的問題,認為國君由百姓供養,其權力是由百姓授予的,而非天子自己取得。從根本上打破了傳統的“君權神授”說。他所提倡的是在法治的基礎上依照事物的本性,順遂自然,法也必須遵循自然本性。這種思想是老莊道學與法家思想的合流。
慎子是法家重“勢”一派的代表人物,其政治思想在先秦獨樹一幟,以“重勢”“尚法”為其政治思想的主要特征,為道法轉關提供“因”的思路。由于慎到受到齊國文化的熏陶,他融匯道、法、儒等諸家學說,其思想在西漢初期影響較大,如陸賈、賈誼、劉安學術思想及著作都有接受慎到思想的部分。東漢后期,社會政治出現了崩潰的跡象,慎到的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被東漢學者所接受。慎到思想中的黃老傾向、法家傾向及儒家傾向等,在不同的歷史學術背景下都有被選擇性地接受與發展。
主要思想
編輯倫理思想
人性論
法家人物沒有明確使用過“性惡”這個慨念,但他們對人性的基本看法與性惡論相同。在法家看來,“好利惡害”“趨利避害”是古往今來人人固有的本性。這種本性是不可改變的,表現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因而法家從不討論人性是否可以改造,而是主張因勢利導,利用人性,這體現出了法家的實用理性和務實態度。
慎到說:“家富則疏族聚,家貧則兄弟離,非不相愛,利不足相容也?!边€說:“匠人成棺,不憎人死,利之所在,忘其丑也?!贝笠馐恰凹易甯辉t族人會聚集在一起,家族貧窮則兄弟就會離散,這并不是因為不相愛,而是因為利益不足以容納彼此?!薄肮そ持谱鞴撞?,并不害怕和憎恨人會死亡,因為利益所在,忘記了丑陋的一面?!本憩F出慎到對人的自利性的認識:自利自為是人情的一般特點。
商鞅的人性觀要比此復雜得多,他認為民眾不僅有基本的好逸惡勞、求榮索樂之情,更為重要的是民在各種復雜的利害關系中有冷靜理性的算計心。現實中民眾做事往往不是出于“好惡”的直覺,而是依據算計之后的好惡來選擇行為。韓非子則把“好利惡害”的人性論進一步發展為自私自利的“自為心”,他舉出社會上的涵嬰習俗為例來說明即使父母對待子女都受“自為心”的支配,君民、君臣則更無例外。人的本性不是善,也不是惡,而是本著計算之心,好利自為,趨利避害。因此,要求百姓去利求義,修養道德,是違背人的本性的。要求君主以超過父母對待兒子的善心來對待臣民,也是違背現實的。以自為心為本性的人性,不能依靠道德教化來改變,只能依靠賞罰手段來約束、向導。
誠信觀
法家誠信觀大多傾向于制度和行動意義,通過法、術、勢實現誠信。其發展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管仲、商鞅、韓非等人提出了一系列既一脈相承又各具時代特色的誠信觀。作為法家思想的開創性人物,管仲旗幟鮮明地提出了法家思想框架下的誠信觀,他把誠信同功利意義上的賞罰結合在一起,通過賞罰施行,從而使政府獲得法治意義上的公信力。此外,管子在提出以賞罰的誠信觀教導人民、樹立政府公信力的同時,也注重對法家誠信體系的構建和完善。在道德方面,管子慎重地提出“必得之事,不足賴也;必諾之言,不足信也”否定了不能得而求之和不應承諾而承諾的行為。在倫理方面,“孝悌忠信者”受到管子的推崇,并使之成為政府選拔人才的條件之一。管仲這種賞罰誠信觀,為法家的誠信體系形成奠定了基礎。
商鞅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發展,他提倡利用國家機器和制度對變法誠信進行保障和維護,在《商君書·修權》中他提出“信者君臣共立也”的主張,督促君主頒布法令,共同遵守對臣民的承諾,從而取得人民的信任。在法制實踐中,他強調輕罪重刑的重要性,希望把犯罪行為扼殺在萌芽狀態。自商鞅起,法家誠信觀輪廓逐漸清晰,并逐漸與儒家倫理道德化的誠信觀區別開來。
韓非子總結了以往法家的誠信觀,他既肯定了誠信在法家思想構建中的基礎作用,又將其法家思想內核“法術勢”融入誠信觀中,從而真正實現了法家誠信體系的構建。韓非子的誠信觀可概括為兩個內容:積小信而成大信、君本位。韓非子認為如果君主積小信則國家強盛,人民歸附;相反,則失信于民,危及君位。他建議君主積累小信就像曾子教導孩子那樣,曾子連年幼的孩子都不欺騙,而君主也應當不失信于普通人民。但其誠信觀的思想內核本質還是帝王之術,目的是更好地維護君主統治及地位。他說君主不能輕信權臣,甚至對于君主自己的親屬如妻子也不可輕信。這樣一來,韓非子完全把法家的誠信觀與儒家倫理道德之誠信觀明確區分開來。
價值觀
法家有著功利主義的價值觀,他們將所有人類的行為都歸因于利益,而且認為社會中的每一個個體都會理性而冷酷地計算利害關系。同樣的,和個人一樣,法家認為國家也是在不斷計算利害得失,以作為行動的依據。至于感情等非物質因素,是可以忽略不計的。這種對社會的客觀、功利的看法,也促使法家將有用性作為評價事物的標準,而這種有用性,又被現實地理解為物質利益。
法家這一功利主義的價值觀體現到政治方面就是法家論政,多在圖謀治強,唯務實力。管仲從政非常務實,把組織民眾,增加收入,選擇俊才作為富國強兵的手段。他認為英明君主的總務是在于加強農業,發展農業生產應是執政者的第一要務。糧食生產是成就王業的根本,是君主治理國家的重大事務,是招引百姓的途徑、治理國家的道路。因此,就要多做有利于糧食生產的事,不要做有損于糧食生產的事,糧食產量增加了,國家就富裕了。而商鞅則特別強調“強”“力”對社會統治的重要作用,在他看來,政務在強國,而強國以力不以德。其變法以富國強兵為惟一要務,富強之本是農業和戰爭。
韓非承接商鞅之說,并加之擴充,他針對功利觀作出了具有人性論為基礎的正當性論證,他所完善的法家功利論,形成了法家內部互為理論支撐的功利人性論、功利政治論、功利文化論。韓非的認識中,歷史是不斷變化發展的,發展推動力是人對于功利的追求,同時功利本性推動歷史發展。而人的行為都是有目的性的,沒有目的性的乃是自然的道理,有目的性才是人的道理。因為利的沖突,父母、子女之間,君臣之間,所有人與人之間,都是抱著一種計算之心相待的。君道的正當性由功利所決定,因而政治活動、君主的統治和決策也依照功利的原則來行為。而國與國之間亦以利害為前提,強權爭執,惟在實力,欲圖國之治強,必須實行重農主義和軍國主義,國家之爭絕無仁義和公理可言。
總的來說,法家強調用實際效用來衡量人們的言行而擯棄一切空談。由于務實功利、注重現實,法家清楚地看到,強力主宰著整個社會,所以主張“以法治國”,富國強兵,并把是否有利于農戰的功效作為法律賞罰的依據。
君道論
君道,是君主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和規范,是先秦諸子思考解決治道問題的核心,體現在君主為政活動中,君主怎樣維護勢位、怎樣運用制度、怎樣用人、怎樣修德等構成君主活動的主要內容。
慎到認為君主在國家治亂中很關鍵,強調君主作用的不可替代性,他將君主的作用概括為“止爭”和“通理”。關于君主素養,慎子受到道家思想影響,他主張君主應該“無知”,認為君主就不能以身壞法,不能以自我好惡判斷是非、裁決賞罰?;凇叭饲樽詾椤钡奶攸c,他提出了君主以“勢”才能“服人”的觀點,強調“法”在君主治國中的作用。在君主德性實現上慎子不主張運用教化的力量,而是強調君主的勢位。
商鞅對君主應具備何種素養以及如何獲得此種素養的問題并沒有太多重視。他認為,君主治理國家的過程是一個君德實現過程。君主對民眾的德惠根本來源于國家的實力,或者說民眾能感受到君主的德惠根本源于國家有實力。但他認為君主在為政過程中,不管是執法還是聽言、用人,均要盡可能避免個人的好惡,要具備相當的明慧和洞察力。從這個角度出發,商鞅明確反對君主以好惡、私意、智慮壞法。
韓非子君道論吸收了申不害的思想。申不害認為,君主只有虛靜無為、因循刑名,才能維護勢位,公正執法,用臣下之智能,避免情欲的干擾。韓非子也大體持這一觀點,他認為“虛靜”是君主最可寶貴之“德”。明君要保全其“德”,根本在于“無為”“無欲”“不思”“不用”,概括言之即是“虛靜”。君主內在“虛靜”心體要外化為現實要以形名為具、要因循而用之。這樣就能真正做到用人防奸、公正執法,克服自身局限,最終維護勢位?!皠荨奔礄鄤?,以位生勢,君在其位,即有相應的權勢。在法家的典籍里,又稱為權、柄、權勢、威勢等,實際上都是指統治權而言,包括用人之權,賞罰之權等。在法家看來權勢是推行“以法治國”的基礎,只有統治權掌握在手,才是真正的統治者,才能統馭民眾,發號施令而令行禁止。如果沒有權勢,即使賢能,也不能服人。
慎子認為要靠“勢”讓君主要臣服人民、讓臣下為己盡忠,否認了儒家主張通過道德和教化實現君主統治民眾的方法和老子“自化”的觀念。勢位是君主使臣下臣服效忠不可或缺的力量。如果君主不能善用勢位,就不能使人臣服;如果君主不努力鞏固勢位,君主將要處于危險境地。此外,慎到重視君主在國家中的地位,但他試圖把君主的無上權威限制在“法治”的軌道之內。在他看來,君主的權威和勢位,只有同“法治”密切結合起來,并且率先嚴格依法辦事,才能達到天下大治。
而韓非子卻有不同的看法,他說:“以勢治者寡矣?!彼f“勢位”從根本上來說仍是靠不住的,而要靠君主之“明”,靠君主之有“術”。君主要以術御臣、以術用人、以術執法、以術隱欲、以術顯能。與慎到重視國家政權的重要性,同時要求對君主的權力有所限制不同,韓非主張把君權絕對化,強調必須集中一切權力于君主一身,以防備臣下欺君,要求臣下無條件地服從君主,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犯上篡權。另外韓非認為,“勢”的性質是多種多樣的,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自然之勢”,即未與“法治”相結合的一般的國家政權;另一種是“人設之勢”,即與“法治”相結合的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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