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法語名:chargé d'affaires),又稱常任代辦,是由一國外交部長向另一國外交部長派遣的最低一級的外交代表。代辦所受禮遇低于大使、公使,但所享有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權與大使、公使相同。
代辦詞源
編輯代辦一詞出自清代黃六鴻的《?;萑珪ゅX谷·蘇排落甲》:“以故鄉人望城市如地獄,見差胥如獰鬼,魂飛膽栗。而一黨,兇神,因其畏縮,誘以代辦之詞,科其不貲[zī]之費?!痹诋敃r是代為辦理的意思。
歷史沿革
編輯代辦本意是大使、公使因故不在,由一名低級別外交官代為辦理各種必要外交事項,如兩國長期保持代辦級的外交關系,則表明雙方的外交關系是不完全的。在1815年后演變為最低級別的外交關系。1815年維也納會議通過《關于外交人員等級的章程》,規定了大使、公使、代辦二級外交代表制度。1957年9月6日,中國通過的《國務院任免行政人員辦法》規定,駐外代辦是國務院任免的行政人員,代辦的職務和大使、公使沒原則的區別。1961年4月18日在維也納召開的外交往來及豁免權國際會議上通過了《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規定:國家間建立外交關系和互駐使節須經有關雙方協議;常設使館館長分大使、公使和代辦三級。
代辦的地位
編輯代辦是由一國外交部長向另一國外交部長派遣的最低一級的外交代表。代辦只代表外交部長而不代表國家元首,其職務與大使、公使沒有原則的區別,享受同大使、公使同等的外交特權和豁免,但享受的外交禮遇低于大使、公使級的常駐外交代表。通常在兩國關系存在問題或有其他不夠完全正?;脑虍a生時才考慮派遣代辦級代表;若兩國長期保持代辦級的外交代表,也表明兩國的外交關系是不完善的。
主要職責
編輯代辦主要職責是,代表本國和保護本國及其僑民和企業的利益,代表本國政府同駐在國交涉、聯系,促進本國和駐本國的邦交,以合法手段了解駐在國的情況。
代辦的區別
編輯代辦又稱常任代辦,區別于臨時代辦。常任代辦是一國外交部向另一國外交部派遣的代表,其職務與大使、公使相同。而臨時代辦是在外交使節患病或不在時由大使館或公使館官員代行其職務,是大使或公使的暫時代理者,它不依據國書就任,也不是正式的外交使節。代辦的“代”并無“代理”的含義。
中國實踐
編輯1954年以后中國先后與英國、荷蘭根據雙方政府協議,曾互派代辦,其任務是繼續談判建立外交關系事宜并辦理僑務和商務業務。這是建立正常外交關系前的一種特殊做法。直到1972年,英國、荷蘭兩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后,外交關系才升為大使級,1981年由于荷蘭向臺灣出售海軍潛艇,破壞了兩國關系升格的原則,中荷的外交關系又一度降為代辦處級。2021年11月18日,立陶宛不顧中方嚴正抗議和反復交涉,允許臺灣當局設立“駐立陶宛臺灣代表處”;11月21日中國外交部發布聲明,中立兩國外交關系降為代辦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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